長江商報消息 房屋被拆遷,法院判決兩買主折價補償信用貸款32萬餘元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胡映藍)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支票貼現住房,8年後被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認定,買賣雙方均有過錯,因訴爭房屋已被拆遷還建,法院終審判決折價補償。
  買農村住房被判房屋二胎無效
  19關鍵字廣告95年,張某在鄂州市花湖開發區上興建兩層樓住宅房屋兩套,領取土地證未辦房產證。
  2005年,張某將兩套房屋賣給徐某、燒烤劉某,房款總價8萬元。後徐劉二人裝修入住,但欠房款8000元。
  去年初,上述兩套房屋被拆遷,徐某獲補償55萬元(含7萬元裝修費),劉某獲補償21萬元及90—100平米安置房一套。
  2007年3月5日,張某起訴至鄂城區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徐、劉返還財產。
  鄂城區法院確認徐、劉二人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張某在出售房屋兩年後才以違法出售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有悖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張對因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自行負擔,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鄂州市中級法院。
  終審判決兩買主折價補償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得知,劉某系鄂州市鄂城區花湖供銷社職工,徐某系黃石市勝陽港建築公司職工,兩人均為城市居民。兩人購買張某房屋後,徐某按合同付款4萬元,劉某下欠8000元。
  該法院認為,農村村民住宅及該住宅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也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包括城市市民)無權購買。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流轉。因此,徐、劉二人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依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據此,張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取得的購房款7.2萬元應予返還,徐某、劉某取得的房屋亦應返還。
  張某在出賣房屋時應當知道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範圍,應對合同無效造成的法律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徐劉二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因訴爭房屋已被拆遷,不能返還原物,因此,徐劉應當折價對張某予以補償。法院遂於近日作出判決,徐、劉共補償張某房款32.8萬元。  (原標題:購買農村住房 8年後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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